政治雷達法律電信事業用戶號碼使用管理辦法 › 第14條

電信事業用戶號碼使用管理辦法 第14條

用戶轉讓用戶號碼予他人,應經獲核配用戶號碼之電信事業同意,並由該獲核配用戶號碼之電信事業依第二章規定辦理核對及登錄用戶資料。但供個人家庭生活或企業客戶內部活動目的者,不在此限。
AI 白話解釋
← 第13條看 電信事業用戶號碼使用管理辦法 全文第1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