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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事業用戶號碼使用管理辦法
› 第18條
電信事業用戶號碼使用管理辦法 第18條
第 四 章 用戶號碼使用管理
獲核配用戶號碼之電信事業以用戶號碼提供電信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暫停或終止用戶使用用戶號碼: 一、知悉用戶有
第十三條
各款情形。 二、知悉用戶違反
第十四條
規定。 前項暫停使用原因消滅,獲核配用戶號碼之電信事業即應恢復用戶使用。 第一項暫停使用期間之損害,除能證明暫停使用原因可歸責於該獲核配用戶號碼之電信事業之故意或過失者,獲核配用戶號碼之電信事業不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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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電信事業用戶號碼使用管理辦法中另有 3 條條文提到第18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3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獲核配用戶號碼之電信事業不得分配用戶號碼:一、依第三條至第五條規定核對及登…
第20條
依第十條第一項規定從事用戶號碼批發轉售服務之電信事業,準用第二章、第十三條至第十六條、第十八…
第23條
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內,已分配企業客戶之用戶號碼,其登錄資料未符合第四條規定者,獲核配用戶號…
「用戶號碼使用管理」的其他條文
第14條
用戶轉讓用戶號碼予他人,應經獲核配用戶號碼之電信事業同意,並由該獲核配用戶號碼之電信事業依第…
第15條
獲核配用戶號碼之電信事業執行核對、登錄用戶資料及提供電信服務時,應採行適當之風險管控措施,以…
第16條
獲核配用戶號碼之電信事業以用戶號碼提供電信服務者,應設置獨立查核部門,並訂定用戶號碼分配及用…
第17條
獲核配用戶號碼之電信事業分配用戶號碼予其他從事用戶號碼批發轉售服務之電信事業期間,應定期檢查…
第19條
電信事業傳送話務或簡訊時,應即時發送該通信之原始發信用戶號碼至受信端網路,並確保正確送達至受…
第20條
依第十條第一項規定從事用戶號碼批發轉售服務之電信事業,準用第二章、第十三條至第十六條、第十八…
← 第17條
看 電信事業用戶號碼使用管理辦法 全文
第1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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