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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事業用戶號碼使用管理辦法 第16條

獲核配用戶號碼之電信事業以用戶號碼提供電信服務者,應設置獨立查核部門,並訂定用戶號碼分配及用戶資料核對之查核抽測計畫及定期辦理抽測。 前項查核抽測計畫實施前應送主管機關備查,變更時亦同。 第一項抽測應作成紀錄,並送主管機關備查。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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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