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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加值網路業務管理規則 第16條

電信加值網路業務經營者擬停止其業務之全部或一部時,應於十日前報請 電信總局備查,並通知使用者。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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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