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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工程人員資格取得與遴用及電信工程業管理規則 第14條

第 五 章 電信工程業之登記及管理
申請登記電信工程業,應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經審查符合者,由主管機關核發電信工程業登記執照: 一、電信工程業登記執照申請書(以下簡稱申請書)。 二、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之影本。 三、資本額之證明文件影本。 四、應聘人員資格之證明文件影本、身分證影本及受僱同意書。 前項第一款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或行號名稱及營業所在地。 二、公司或行號之代表人、應聘人員姓名、出生年月日、住所或居所及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三、資本額。 第一項申請者檢附文件有不完備或不符規定者,主管機關應逐項列出,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備者,駁回申請,其檢具之文件不予退還。 登記執照之申請、換發或補發得經由網際網路申請之;其實施時程,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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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工程人員資格取得與遴用及電信工程業管理規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4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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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