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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工程人員資格取得與遴用及電信工程業管理規則
› 第19條
電信工程人員資格取得與遴用及電信工程業管理規則 第19條
第 五 章 電信工程業之登記及管理
電信工程業申請停業,期限不得超過一年,並應將其登記執照送繳主管機關核存;於申請恢復營業時,發還之。 電信工程業終止其業務或解散時,應於終止或解散一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請廢止其登記,並將原領登記執照繳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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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工程業之登記及管理」的其他條文
第14條
申請登記電信工程業,應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經審查符合者,由主管機關核發電信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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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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