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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工程業管理規則 第12條

登記執照登載事項變更者,應於事實發生日起三十日內,應檢附第九條第一項所定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 電信工程業者所領登記執照遺失或破損者,應檢附第九條第一項所定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補發。 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換發或補發之登記執照,其有效期間與原登記執照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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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