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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工程業管理規則 第8條

電信工程業之負責人,具有第五條第七條規定之受僱資格者,得自任該電信工程業之專任電信工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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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