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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工程業管理規則 第3條

經營電信工程業,應先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後,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電信工程業登記執照(以下簡稱登記執照,格式如附件一)。 電信工程業者取得登記執照後,於一個月內加入相關電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始得營業。相關電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不得拒絕其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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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