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電信工程業管理規則 › 第13條

電信工程業管理規則 第13條

登記執照有效期間為五年,登記執照期限屆滿後仍需繼續經營者,經營者應於登記執照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新照,其有效期間自原登記執照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計算。 一、申請書。 二、資本額。 三、原登記執照。 四、營業項目已登載電信工程業之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五、最近一期完稅證明。 六、當年度公會會員證書。
AI 白話解釋
← 第12條看 電信工程業管理規則 全文第1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