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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辦法
› 第19條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辦法 第19條
第 三 章 標籤使用及市場管理
於網際網路販賣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者,應於該網際網路網頁標示或提供審驗合格標籤或符合性聲明標籤資訊或圖片。 未依前項規定標示或提供者,本會得通知限期改正、暫行停止公開陳列或販賣。經改正後,始得公開陳列或販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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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辦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19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5條
第十八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一條規定,於取得審驗證明之射頻模組(組件)組裝於最終…
第30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七日修正發布之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十九條…
「標籤使用及市場管理」的其他條文
第16條
審驗合格標籤及符合性聲明標籤屬取得審驗證明者所有。取得型式認證證明或符合性聲明證明者得授權他…
第17條
以取得審驗證明之射頻模組(組件)組裝於最終產品後,取得審驗證明者,應於該最終產品輸入、販賣或…
第18條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經取得審驗證明者、或被授權使用審驗合格標籤或符合性聲明標籤者,應依下列規定辦…
第20條
審驗證明遺失、毀損時,得檢附換(補)發申請書,向原驗證機關(構)申請補發或換發。審驗證明登載…
第21條
驗證機關(構)得隨時抽驗取得審驗證明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或射頻模組(組件)。驗證機關(構)辦理…
第22條
取得審驗證明者,經發現其申請時所檢附之器材或資料偽造或虛偽不實時,原驗證機關(構)得撤銷其審…
第23條
審驗證明經撤銷或廢止者,自撤銷或廢止日起三個月內,原取得審驗證明者不得就同廠牌同型號之電信管…
← 第18條
看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辦法 全文
第2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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