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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輸入及申報作業管理辦法
› 第14條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輸入及申報作業管理辦法 第14條
第 三 章 輸入
適用貨物暫准通關相關規定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准進口者,得免申請進口核准證,並於規定期限內依暫准通關相關規定復運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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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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