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輸入及申報作業管理辦法 › 第17條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輸入及申報作業管理辦法 第17條

國際救援隊、外國政府或民間救援組織,因緊急救災或具時效性災害演練等目的,攜帶救災用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入境,通關申報輸入貨品時,憑救災人員用之專用代碼辦理輸入,得免申請輸入核准文件及進口核准證。 前項救災人員用之專用代碼,由主管機關另行公告之。
AI 白話解釋
← 第16條看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輸入及申報作業管理辦法 全文第1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