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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管理法 第40條

第 四 章 電信網路之管理 › 第 二 節 公眾電信網路之安全及維護
設置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提供電信服務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足以保障其用戶秘密通信之機制。 二、維持電信服務之適當品質,並以國際標準組織訂定之標準為原則。 三、其電信設備與其他公眾電信網路,或用戶終端設備間具有明確之責任分界點。 四、使用之電信設備應符合有關機關之國家安全考量。 五、具有足以確保資通安全之偵測及防護功能。 六、具有提供公眾緊急通訊服務及通信優先處理之功能。 七、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規定具有提供通信紀錄等資料之功能。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事項。 設置未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提供電信服務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足以保障其用戶秘密通信之機制。 二、維持電信服務之適當品質,並以國際標準組織訂定之標準為原則。 三、其電信設備與其他公眾電信網路,或用戶終端設備間具有明確之責任分界點。 四、使用之電信設備應符合有關機關之國家安全考量。 五、具有足以確保資通安全之防護功能。 六、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具有提供通信紀錄等資料之功能。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事項。 網路架構及性能應符合前二項規定或其網路設置計畫。不符合者,設置公眾電信網路者應依主管機關之通知,限期改正或限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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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電信管理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40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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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