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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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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管理法 第41條
第 四 章 電信網路之管理 › 第 二 節 公眾電信網路之安全及維護
設置公眾電信網路之電信事業應遴用合格之電信工程人員,負責及監督電信設備之施工、維護及運用;電信工程人員之資格取得及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連接公眾電信網路之電信設備,應交由電信工程業者遴用合格之電信工程人員施工及維護。除經主管機關公告為簡易電信設備者外,建築物責任分界點內之電信設備得由電器承裝業施作。 前二項電信工程人員之遴用、電信工程業之登記、撤銷或廢止登記及管理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電信工程業應依工業團體法加入相關同業公會,始得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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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電信管理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41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82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四十一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未…
「公眾電信網路之安全及維護」的其他條文
第39條
公眾電信網路之設置,應符合主管機關所定之技術規範;電臺之設置,亦同。公眾電信網路設置完成後,…
第40條
設置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提供電信服務時,應符合下列規定:一、足以保障其用戶秘密通信之機…
第42條
為確保國家安全及公共秩序,主管機關得指定公眾電信網路之全部或一部為關鍵電信基礎設施;其指定基…
第43條
為確保公眾電信網路資通安全及網路性能,主管機關得定期或不定期檢驗公眾電信網路。如涉及國家安全…
第44條
連接公眾電信網路之電信終端設備應符合技術規範,並經審驗合格,始得製造或輸入;其技術規範,由主…
第45條
電信事業、無線廣播事業、無線電視事業,經主管機關撤銷、廢止其登記、營運許可或其營運許可屆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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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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