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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管理法 第43條

第 四 章 電信網路之管理 › 第 二 節 公眾電信網路之安全及維護
為確保公眾電信網路資通安全及網路性能,主管機關得定期或不定期檢驗公眾電信網路。如涉及國家安全事項時,主管機關得限制特定電信相關設備之採購及使用。 未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由政府機關或學校設置者,主管機關得委託監督其業務之中央二級機關辦理前項檢驗。 前二項檢驗程序、基準、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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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電信管理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43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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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