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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管理法 第42條

第 四 章 電信網路之管理 › 第 二 節 公眾電信網路之安全及維護
為確保國家安全及公共秩序,主管機關得指定公眾電信網路之全部或一部為關鍵電信基礎設施;其指定基準,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前項關鍵電信基礎設施設置者,應於主管機關所定期限內,訂定關鍵電信基礎設施防護計畫,經主管機關評定後實施。 主管機關為前項評定,認有改善之必要者,應通知限期改善。 主管機關就第二項防護計畫之實施情形,得定期或不定期實施查核;其實施情形未達第二項防護計畫者,主管機關得通知限期改善。 第二項防護計畫之格式、項目、評定程序與基準、查核程序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關鍵電信基礎設施有被侵害之虞時,地方政府、警察機關應依設置者請求,迅為防止或排除之措施。 關鍵電信基礎設施應符合資通安全檢測技術規範;其有不符合者,應於主管機關通知期限內完成改善。 前項技術規範,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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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管理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42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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