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電信線路遷移費用及電信設備損壞賠償負擔辦法 › 第3條

電信線路遷移費用及電信設備損壞賠償負擔辦法 第3條

本辦法之適用範圍為請求第一類電信事業或公設專用電信設置機關〔以下簡稱電信線路所屬機關(構)〕遷移其既設電信線路時,所衍生相關費用之負擔原則與計算方式等事項,及因修建房屋、道路、溝渠、埋設管線等工程或其他事故,致既設電信設備遭受損壞時之相關賠償負擔事項。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電信線路遷移費用及電信設備損壞賠償負擔辦法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