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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線路遷移費用及電信設備損壞賠償負擔辦法 第5條

請求遷移電信線路者,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向該電信線路所屬機關(構)為之: 一、請求人姓名、地址、聯絡電話。 二、遷移線路範圍、地點。 三、請求遷移事由。 四、預定會勘日期。 五、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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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