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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線路遷移費用及電信設備損壞賠償負擔辦法 第4條

本辦法所稱電信線路,係指電信線路所屬機關(構)所設置之管、線及其相關設備構成之線路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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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