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電信線路遷移費用及電信設備損壞賠償負擔辦法 › 第9條

電信線路遷移費用及電信設備損壞賠償負擔辦法 第9條

電信線路經過公私有土地之上下,其非該土地所有權人、合法占有人或使用者等請求遷移,並經電信線路所屬機關(構)查勘受理者,請求人應負擔遷移費用之三分之二。
AI 白話解釋
← 第8條看 電信線路遷移費用及電信設備損壞賠償負擔辦法 全文第1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