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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線路遷移費用及電信設備損壞賠償負擔辦法 第8條

既設電信線路通過請求人自己或他人之土地,致自己土地使用收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土地所有權人、合法占有人或使用人得請求該電信線路所屬機關(構)免費遷移: 一、妨礙水利運用及農機耕種作業。 二、妨礙依法令許可之建築或其他權利正當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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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