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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第42條

銀行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兼營第四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各款業務,準用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第八項、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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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