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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影法 第11條

經審議分級之電影片,其公開映演之有效期間為四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授權發行期間不及四年者,以授權發行期間為限。 二、於影展映演之電影片,以該影展期間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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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