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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影法 第4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促進電影事業及電影文化之發展,應研訂相關政策及採取下列輔助措施: 一、培育電影人才。 二、促進電影劇本及故事之創作。 三、設置國產電影片輔導金。 四、辦理電影投資、融資,並發展贊助媒合機制。 五、國產電影片之製作、發行、映演、行銷及開拓國內外市場。 六、成立國片院線。 七、促進電影事業提升設備及技術。 八、輔導電影資產之整理、修復、保存及推廣。 九、設置影視產業園區。 十、輔助多元文化電影。 十一、其他有關電影事業發展之輔導措施。 中央主管機關應協調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其所屬事業機構、直轄市、縣(市)政府,協助電影事業發展。 中央主管機關每隔四年應就前二項所定事項之執行,發布電影政策白皮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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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