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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影法 第12條

電影片、電影片之廣告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重行申請審議分級: 一、准映期滿仍須映演。 二、准映期間內申請人變更片名、情節或級別。 三、原不予審議分級原因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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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