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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影法 第18條

主管機關得派員攜帶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對電影片映演場所實施檢查;電影片映演業及映演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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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