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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影法 第3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電影片:指已攝錄影像聲音之膠片或影片規格之數位製品,且可連續映演者,包括國產電影片及非國產電影片。 二、電影事業:指從事下列各業之事業: (一)電影片製作業。 (二)電影片發行業。 (三)提供電影器材、設施及技術之事業。 (四)電影片映演業。 三、電影片映演業:指以發售門票,映演電影片為主要業務之事業。 四、電影從業人員:指參加電影片製作之策劃、編、導、演、技術及其他參與製作人員。 五、映演人:指非電影片映演業映演電影片者。 前項第一款所稱國產電影片及非國產電影片之認定,應以保護我國電影事業發展為目的,其認定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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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