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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影法 第5條
電影事業及電影從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予獎勵: 一、參加國際影展或交流活動,獲重要獎項或榮譽肯定。 二、拓展國產電影片國內外市場,促進電影文化交流,具有特殊表現。 三、促進國內電影產製設備、技術水準升級,提高國際競爭力,具有重大貢獻。 四、映演國產電影片,具有顯著實績。 五、研發電影劇本及電影故事,具有重大貢獻。 六、落實文化近用權,具有顯著實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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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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