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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腦網路內容分級處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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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腦網路內容分級處理辦法 第10條
電腦網路服務提供者應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十八個月內,完成電腦網路分 級之相關準備措施,並進行分級。期限屆至前,應依台灣網際網路協會訂 定之網際網路服務業者自律公約,採用內容過濾或身分認證等措施機制, 防制兒童或少年接取不良之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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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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