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電腦網路內容分級處理辦法 › 第6條

電腦網路內容分級處理辦法 第6條

電腦網路內容列為限制級者,應依下列規定標示: 一、內容提供者應於網站首頁或各該限制級網頁之電腦程式碼,依主管機 關或其委託機構規定作標示。 二、內容提供者提供內容屬性主要為限制級者,應於網站首頁或各該限制 級網頁標示限制級分級標識或「未滿十八歲者不得瀏覽」意旨之文字 。 三、平臺提供者、內容提供者,提供內容屬性係部分涉及限制級者,得不 為前款標示。但應於網站首頁或各該限制級網頁標示「本網站已依台 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意旨之文字。 限制級分級標識如附圖。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電腦網路內容分級處理辦法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