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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腦網路內容分級處理辦法 第4條

電腦網路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發展者,列為限制 級,未滿十八歲者不得瀏覽。 一、過當描述賭博、吸毒、販毒、搶劫、竊盜、綁架、殺人或其他犯罪行 為者。 二、過當描述自殺過程者。 三、有恐怖、血腥、殘暴、變態等情節且表現方式強烈,一般成年人尚可 接受者。 四、以動作、影像、語言、文字、對白、聲音、圖畫、攝影或其他形式描 繪性行為、淫穢情節或裸露人體性器官,尚不致引起一般成年人羞恥 或厭惡感者。 電腦網路內容非列為限制級者,仍宜視其內容,由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 際照顧兒童之人輔導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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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電腦網路:指以連線方式擷取網站資訊之開放式應用網際網路。二、電腦網…第3條電腦網路內容不得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第5條平臺提供者、內容提供者提供網路聊天室、討論區、貼圖區或其他類似之功能者,應標示是否設有管理員…第6條電腦網路內容列為限制級者,應依下列規定標示:一、內容提供者應於網站首頁或各該限制級網頁之電腦…第7條平臺提供者未限制未滿十八歲者瀏覽時,應提供分級服務輔助措施。其無法有效限制瀏覽者,亦同。第8條電腦網路服務提供者經政府機關或其委託之機構告知電腦網路內容違法或違反本辦法規定者,應為其他限…第9條政府應協助電腦網路分級服務機構,進行電腦網路內容觀察、分級標準詞彙之檢討、等級評定及申訴機制…第10條電腦網路服務提供者應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十八個月內,完成電腦網路分級之相關準備措施,並進行分級…第11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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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