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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腦網路內容分級處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電腦網路:指以連線方式擷取網站資訊之開放式應用網際網路。 二、電腦網路服務提供者:指網際網路接取提供者、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 及網際網路內容提供者。 三、網際網路接取提供者:指以專線、撥接等方式提供網際網路連線服務 之業者。 四、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 (以下簡稱平臺提供者) :指在網際網路上提供 硬體之儲存空間、或利用網際網路建置網站提供資訊發佈及網頁連結 服務功能者。 五、網際網路內容提供者 (以下簡稱內容提供者) :指實際提供網際網路 網頁資訊內容者。 六、電腦網路分級服務機構:指受政府委託統籌網際網路內容分級運作之 非營利性法人組織。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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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