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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視增力機變頻機及社區共同天線電視設備設立辦法
› 第14條
電視增力機變頻機及社區共同天線電視設備設立辦法 第14條
架設許可證或執照遺失者,應即登報聲明作廢,並報請本會補發新證或新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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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電視增力機變頻機及社區共同天線電視設備設立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4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32條
經營社區共同天線電視設備,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警告。一、違反第十八條未經核准而擅自轉讓股權…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本辦法所用名詞定義如左:一、電視增力機:指接收無線電視電臺之電視信號,以原頻率將其增力發射之…
第3條
電視增力機、變頻機及社區共同天線電視設備之設立,應以電視臺服務區域內因受地形或建築物影響之收…
第4條
電視增力機或變頻機,應由電視電臺自行申請設立或由當地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自行或委託電…
第5條
社區共同天線電視設備,應由政府機關團體、中華民國國民組設之公司、財團法人或電氣行號申請設立。…
第5-1條
設置社區共同天線電視設備,提供民眾共同收視,且未收取收視費用者,應檢附申請書經本會專案核准後…
第6條
電視事業不得申請設立及經營社區共同天線電視設備業務。其對經營社區共同天線電視設備之公司、財團…
第7條
申請設立電視增力機、變頻機及社區共同天線電視設備機構之負責人,對其設立之有關事項,應負完全責…
第8條
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社區共同天線電視設備事業之負責人及從業人員。一、曾觸犯或煽惑他人觸犯內…
第9條
電視增力機、變頻機及社區共同天線電視設備架設許可證之有效期間,為自核發之日起,滿一年為止,必…
第10條
電視增力機、變頻機及社區共同天線電視設備裝設完成,申經本會查驗其機器設備合格並發給執照後,始…
第11條
電視增力機、變頻機及社區共同天線電視設備執照有效期間為三年,期間屆滿前一個月應向本會申請換發…
第12條
社區共同天線電視設備申請換發執照時,應檢附員工名冊、接收用戶名冊及機件檢驗報告。報告格式由本…
第13條
社區共同天線電視設備有左列情形之一而其情節可以改正者,應限期通知改正後換發執照,其不能改正或…
第15條
架設許可證或執照內所載設立事項變更時,應向本會申請核准換發新證或新照。
第16條
依前二條規定補發換發之架設許可證或執照,仍以原許可證或執照之有效期間為其有效期間。
第17條
申請核發、換發、補發架設許可證或執照,應繳納證書費或執照費。其數額由本會定之。依前項規定徵收…
第18條
社區共同天線電視設備設立後,除事先報經本會核准外,不得任意拆遷、停止經營、轉讓股權或變更名稱…
第19條
電視增力機、變頻機及社區共同天線電視設備之裝設,應儘量避讓其他既設之電信設備,不得妨礙或干擾…
第20條
電視增力機、變頻機之發射頻率,由本會於核發架設許可證明時指配之,非經請准,不得變更。
第21條
社區共同天線電視設備,應將依法設立無線電視電臺之電視訊號,以原內容傳輸至用戶。
第22條
電視增力機、變頻機及社區共同天線電視設備未領執照,或原領執照被註銷,或執照遺失未請准補發者,…
第23條
電視增力機、變頻機及社區共同天線電視設備設立完成,應按申請設立目的推行業務,不得作其他用途。
第24條
電視增力機、變頻機、社區共同天線電視設備,不得插播與國內無線電視電臺主臺發射信號不同之節目及…
第25條
社區共同天線電視設備,非因特殊情形經事先報請核准者外,應同時轉播所有電視臺之信號。
第26條
社區共同天線電視設備負責人,應於每年年初將上年年底接收用戶數目及分佈情形報請本會核備。
第27條
社區共同天線電視設備,得由業者收取費用,其標準應由設立負責人報請本會等有關機關核定之。
第28條
電視增力機、變頻機之拆除,應先報請本會核准,並由本會查核收繳執照。其機件天線之存放地點並應報…
第29條
電視增力機、變頻機及社區共同天線電視設備之工程技術標準及主要設備應符合無線電視電臺工程技術及…
第30條
本會得派員查核電視增力機、變頻機及地區共同天線電視設備,並考察業務經營情形。如發現有未依規定…
第31條
社區共同天線電視設備所掛線路,應向電信或電力公司,依照有關規定租用電桿,非經核定不得自行立桿…
← 第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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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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