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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視增力機變頻機及社區共同天線電視設備設立辦法 第17條

申請核發、換發、補發架設許可證或執照,應繳納證書費或執照費。其數額由本會定之。 依前項規定徵收之證書費及執照費,其徵收及支出應依預算程序辦理。 政府機關設立之電視增力機、變頻機及社區共同天線電視設備,免繳納證書費或執照費。但應依規定辦理核發、換發、補發架設許可證或執照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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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