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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視增力機變頻機及社區共同天線電視設備設立辦法 第6條

電視事業不得申請設立及經營社區共同天線電視設備業務。其對經營社區共同天線電視設備之公司、財團法人或行號之投資,以不超過百分之四十九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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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