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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視節目分級處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電視事業:指無線電視事業、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 二、兒童頻道或兒童節目:指為未滿十二歲之人所製作之頻道或節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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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