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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視節目分級處理辦法 第7條

電視節目無前三條所列情形,但涉及下列情形之一,列為「護」級。 一、涉及打鬥、竊盜、驚悚、玄奇怪異或社會畸型現象。 二、涉及性或有混淆道德、價值觀者。 三、其他對未滿六歲兒童之行為或心理有不良影響者。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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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