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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視節目分級處理辦法 第9條

電視節目預告之播送,準用第三條第八條之規定。 電視事業於兒童頻道或兒童節目所播送之廣告內容及時間限制,應符合「普」級或「護」級規定。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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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