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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視節目分級處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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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視節目分級處理辦法 第5條
電視節目無
第四條
所列情形,但涉及下列情形之一,列為「輔十五」級。 一、情節或對白涉及犯罪、恐怖、血腥、暴力、變態、玄奇怪異或社會畸型現象且表現方式非屬輕微但未令人產生殘虐印象或過度驚恐。 二、以動作、影像、語言、文字、對白、聲音呈現性表現或性暗示。 三、其他對未滿十五歲之人之行為或心理有不良影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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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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