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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基本法 第3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就其主管事務,推展與執行青年相關政策、法規及計畫。 主管機關與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權責劃分如下: 一、主管機關:青年權益保障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二、勞動主管機關:青年就業促進、勞動權益、就業環境、協助青年職涯探索與職業訓練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三、經濟主管機關:青年創新、創業、創業資金取得、培訓課程、諮詢輔導與育成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四、住宅主管機關:青年居住權益、公共社會住宅與購租屋協助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五、衛生主管機關:青年心理衛生、健康促進、生育與醫療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六、警政主管機關:青年人身安全維護、防制詐騙、預防犯罪與暴力防治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七、運動主管機關:青年運動之發展、教育、競技、產業與外交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八、文化主管機關:青年文化參與、欣賞與創作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九、金融主管機關:青年金融商品、服務措施、金融素養與財務管理能力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十、數位主管機關:青年數位素養、數位參與與數位產業發展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十一、科技主管機關:青年新興與前瞻科技運用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十二、其他措施由各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職權規劃辦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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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