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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基本法 第4條

中央政府應落實下列涉及青年事務之事項: 一、全國性青年發展政策、法規與計畫之規劃、制(訂)定、宣導及執行。 二、對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青年發展政策之督導及協調。 三、中央青年發展相關經費之分配及補助。 四、其他全國性青年發展事項之策劃及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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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