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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訟事件法 第55條

聲請人或權利受侵害者,對於司法事務官就受移轉事件所為之處分,得依各該事件適用原由法院所為之救濟程序,聲明不服。 前項救濟程序應為裁定者,由地方法院行之。 對於前項裁定,得依第四十五條規定向直接上級法院提起再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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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