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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訟事件法 第58條

第 一 章 總則 › 第 六 節 司法事務官處理程序
司法事務官兼辦提存或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事務,適用各該法令之規定,並應以提存所主任或登記處主任名義行之。 司法事務官兼辦前項事務所為處分,與提存所主任或登記處主任所為者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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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非訟事件法中另有 5 條條文提到第58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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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事務官處理程序」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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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