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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訟事件法 第45條

抗告法院之裁定,以抗告不合法而駁回者,不得再為抗告。但得向原法院提出異議。 前項異議,準用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 除前二項之情形外,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再為抗告,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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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