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非訟事件法
› 第61條
非訟事件法 第61條
主管機關或檢察官依下列規定為聲請時,應附具法定事由之文件;其他聲請人為聲請時,並應附具資格之證明文件: 一、民法
第三十八條
之聲請選任清算人。 二、民法
第六十二條
之聲請法院為必要處分。 三、民法
第六十三條
之聲請變更財團組織。 主管機關依民法
第三十三條
第二項規定,請求法院解除法人董事或監察人職務時,應附具法定事由之文件。 社團之社員依民法
第五十一條
第三項規定,請求法院為召集總會之許可時,應附具法定事由及資格證明之文件。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60條
看 非訟事件法 全文
第6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