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非訟事件法 › 第65條

非訟事件法 第65條

法院依民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解除董事或監察人職務、第三十六條第五十八條宣告法人解散、第三十八條選任清算人、第三十九條解除清算人職務、第六十三條變更財團組織及依前條選任臨時董事者,應囑託登記處登記。
AI 白話解釋
← 第64條看 非訟事件法 全文第6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