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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訟事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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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訟事件法 第84條
法人設立之登記,除依民法
第四十八條
第二項及
第六十一條
第二項規定辦理外,並應附具下列文件: 一、主管機關許可或核准之文件。 二、董事資格之證明文件。設有監察人者,其資格之證明文件。 三、社員名簿或財產目錄,並其所有人名義為法人籌備處之財產證明文件。 四、法人及其董事之簽名式或印鑑。 法人辦理分事務所之登記時,應附具下列文件: 一、主管機關許可或核准之文件。 二、分事務所負責人資格之證明文件。 三、分事務所及其負責人之簽名式或印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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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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