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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訟事件法
› 第59條
非訟事件法 第59條
民法
第三十三條
第二項之請求解除董事或監察人職務事件、
第三十六條
之請求宣告解散事件、
第三十八條
、
第三十九條
及
第四十二條
之有關法人清算事件、
第五十一條
第三項之許可召集總會事件、
第五十八條
之聲請解散事件、
第六十二條
之聲請必要處分事件及
第六十三條
之聲請變更組織事件,均由法人主事務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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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58條
看 非訟事件法 全文
第6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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