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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訟事件法 第36條

非訟事件之裁判,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獨任法官以裁定行之。 命關係人為一定之給付及科處罰鍰之裁定,得為執行名義。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百三十八條之規定,於第一項裁定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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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